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2023-06-05 06:30:43 来源:互联网
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涉嫌疑刑事犯罪,调查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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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律师补充:
凡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接处、接报、接收的单位、部门都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办理受案手续,出具受案回执、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受理案件,应当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于不受理或者不作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
各办案部门、派出所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依照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初查;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