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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消息!本市法院系统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2023-06-08 17:20:29 来源:天津政法报

近日,市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2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及第五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资料图】

加强司法保护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包括“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在内的“十项行动”。本市法院系统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有效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

2022年,本市法院系统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471件,审结3731件(含旧存)。其中,刑事案件新收105件,审结106件;民事案件新收3185件,审结3414件;行政案件新收181件,审结211件。

本市法院系统深入贯彻民法典,切实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理念贯穿于民事审判中。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

在南开区法院、市一中院审理的某文化传播中心诉某文化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涉案建筑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某文化公司在开发利用时,未经审批私自进行工程建设,改变了原古建筑群的构造,影响了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腾退涉案场地,依法严格保护历史文物。

本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本市法院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在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积极稳妥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在市二中院审理的市检二分院诉房某某、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二被告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方式在独流减河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对于正在繁殖期内的相关鱼类资源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法院坚持“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审判理念,以恢复河流渔业生态功能为目的,联合当地农委部门促使当事人采取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有效保护了独流减河流域的鱼类资源。

本市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

坚持机制创新 不断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本市法院系统大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市高院民一庭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和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目前,已经实现海洋环境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3个中级法院审理。滨海新区法院中新生态城环资法庭集中管辖滨海新区辖区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全市三级法院初步形成专业化、集约化的归口管理机制。

本市法院紧紧围绕《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积极有效开展审判协作。天津市高院与北京市高院针对环境公益信托基金项目运行达成共识,确定了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生态环境公益信托设立和运行机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天津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围绕《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在天津召开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就海洋生态环境检测、海洋牧场相关法律制度、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2022年,市高院审理的某社会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通过设立本市法院首个生态环境公益信托项目的方式调解结案。该项目信托金额为1500万元,为目前国内单笔最大环境公益信托项目。

滨海新区法院在中新生态城设立本市首家司法生态修复和示范教育基地。该基地将以城市社区公园形式展现,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主题公园绿色、休闲、教育、修复特色,并将预留部分绿地用于建设补种代植林、认领代养区等绿色修复板块。

注重内外联动 积极构建司法保护新格局

环境治理和资源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本市法院系统不断强化生态公平、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系统治理、严格执法的理念,协调各方力量,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大治理格局。

本市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和协调。2022年,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签订了《津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市高院派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参与天津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设。与市生态环境局就绿色低碳发展中涉及的新类型案件的范围、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建立共识。

为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规范化专项化,市高院与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市一中院探索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路径汇入国库,积极推动统收统管、收支分离、管理规范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机制建设。

坚持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研究并重,积极围绕环境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支撑。市高院与天津大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进一步深化,共同承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课题,结合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相关案例,找准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契合点,总结出不同种类诉讼下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规则,探究生态环境修复的模式和发展路径。

本市法院系统将落实好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布局,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本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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