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播报:比赛中受伤能否要求学校和撞人队友承担侵权责任?
2023-04-05 08:14:47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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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运动,此性质决定了参赛者难以避免地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是可能出现人身伤害后果的,参赛者自愿参加比赛,属甘冒风险行为。因此,在体育竞赛规则和道德规范中,对于冲撞虽可能被判犯规而对参赛人判罚,但对因这种冲撞造成人身伤害的,致害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我儿子在北京某高校读研究生,他非常喜欢踢足球,有一天在操场与他人组队比赛。比赛过程中,他和某队员肢体发生激烈碰撞,受伤倒地,队友们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十级伤残。因为儿子还住校,我觉得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的安全。请问:我能起诉要求学校和撞他的队友承担各种治疗费用吗?
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叶晓建律师解答: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确实有对操场的管理义务,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您儿子进行足球比赛受伤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另外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参与者是自陈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所以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叶晓建律师普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在专业比赛或由单位组织的职工群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作为工伤处理。由运动员所代表的单位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是因为体育比赛可以带来一定的荣誉感,作为受益人的单位应承担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