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暑假期间车祸有误工补贴吗,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全球播报
2023-03-30 15:06:42 来源:法问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那么,教师暑假期间车祸有误工补贴吗,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资料图片)
网友咨询:朋友是名人民教师,正赶着放暑假,他在这期间开车与别人的车发生了碰撞,产生了一些分歧,后来在误工费这方面,有异议,不知道现在暑假期间有误工费补贴吗,问问大家教师暑假期间车祸有误工补贴吗?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王娇妮律师解答:
教师暑假期间发生车祸,是可以要求误工补贴的,但如果没有产生收入的减少情况,则不可能主张误工费赔偿。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王娇妮律师解析:
误工时间的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有关误工费的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收入减少的,教师在暑假期间虽然不需要上课,但如果从事其它工作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也是需要赔偿误工费的,有关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当与经济收入减少的情况来认定,误工时间应当由医疗机构进行认定。